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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暂不想要孩子,请先做好避孕。千万不要伤害无辜的生命.
一 、堕胎是一个道德问题
堕胎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可以不同的角度:神学、哲学、法律、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来探讨,以决定应该反对或可以同意。由於这个问题牵涉到胎儿的生死和孕妇的身心健康与自决权益,故此我们绝不能忽略立论於伦理学的看法。本文即以道德哲学,配合圣经,来讨论堕胎的是非对错。
就道德的层面而言,赞成堕胎者分别从三方面来论辩堕胎并不违反道德:
1:受精卵、胚胎及胎儿皆不是人,所以堕胎并非杀人;
2:就算胎儿、甚至胚胎和受精卵也是人,但他们只是生物分类中“人类”的一分子;而“不可杀人”这个道德律只适用於具有作为万物之灵的特色和具有成熟“人格”的道德意义的人受精卯、胚胎和胎儿都不是这个定义之下的人,所以“不可杀人”此一道德律并不禁止人取去这一类无道德意识之“人”的生命;
3:站在女人的自决权益和私生活权益来说,任何女人皆有权终止她的怀孕状态;胎儿的生命权(如果他们有的话)并不绝对高於孕妇的自决权。
本文会集中讨论上述第一点(胎儿是不是人)。在下一篇文章(“女权与堕胎”)会讨论到上述第三点; 笔者认为,除了胎儿的存在已威胁到孕妇的生命,以及因奸成孕这两种特殊情况之外,一切堕胎都是不道德的。
二 、人类生命始於何时?
(一)人与非人的分界线
一般人都同意杀人是一件极不道德的事,堕胎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不少人认为胎儿、胚胎也是人;加果我们容许堕胎,等於容许孕妇及医师动辄谋杀无辜人的生命!反之,如果胚胎和胎儿不是人,只是一团肌肉或细胞组织,那麽胚胎只是割去一团肌肉或细胞组织,我们无须大惊小怪,因为并没有杀人。
由此观之,要判断胚胎的是与非,首先的工作便是确定这些被堕的胎是不是“人”。怀孕两个月後,在孕妇子宫中的是一个胎儿(Fetus)。胎儿是人吗?若是,则一切於怀孕两个月後进行的堕胎行为皆是谋杀。其次,胎儿是从胚胎(Embryo)演变成的。胚胎是人吗?若是,则一切於怀孕两星期至孕期第八个星期所进行的堕眙行为也是谋杀。再者,胚胎又是相继从受精卵和结合体(Zygote)演变而来,如果胚胎是人,难道受精卵和结合体不算是人?若是,则不但怀孕两星期後的堕胎是谋杀,连卵细胞受精後才去掉它的避孕方法也是谋杀!
究竟人的生命始於何时?假如人的生命开始得晚,则怀孕初期的堕胎便非杀人;假如人的生命起始得极早,则几乎所有的堕胎均与杀人无异。
关於人的生命应从哪一阶段算起,仔细的说,至少有六种意见:
1.卵细胞受精後;
2.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璧後(怀孕两周之後);
3.胚胎略具人形:脸、手指、脚指、内脏、骨骼等皆具雏形;有固定的心跳,脑电波也能测到(第八周);
4.胎动(三至四个月後);
5.移出母体仍能养活(Viability)(六至七个月後);
6.婴孩出生後。
兹就最保守的第一观点,及最开放的第五、第六点加以评述。
(二)胎儿是人?
见解比较保守的人认为,卵细胞在母体中受精後,一个人的生命即已开始,换言之,受精卵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人了。试看一个人的演变与成长要经过以下的阶段:受精卵、结合体、胚胎、胎儿、婴孩、小孩、少年、青年、成年……。阶段与阶段间尽管生理上有别,但在道德考虑上却不相干。
成年人是人,绝无人有异议;青年虽稍有别於成年人,但二者相似之处甚多,故青年亦是人。少年虽稍有别於青年,但二者相似之处亦甚多,故少年也是人……。初生婴孩是人,即将出生的胎儿虽稍有别於初生婴孩,但二者相似之处仍甚多,所以将出生的胎儿也是人。
既然孕期第九个月将出生的胎儿是人,而孕期第八个月的胎儿,虽稍有别於孕期第九个月的胎儿,但毕竟二者相似之处仍甚多,是故,孕期第八个月的胎儿也是人……。依此类推,则既然从受精卵到婴孩,以至成年人的发展是延绵不断,循序渐进的,而各阶段尽管生理上有别,但这些差别於道德上是不相干的(没有甚麽理由使我们能说取去某一个阶段的无辜生命是杀人,而取去其紧密相接的前一阶段的无辜生命却不是杀人);因此我们只能结论说,人类生命始於受精卵了。换言之,不只成年人是人,青年是人,少年是人……,婴孩是人,胎儿是人,胚胎也是人,受精卵也是人。
这种推理乍看相当有力,但持其他观点者对它通常有两种批评。其一是:如此类推,岂非连精子、卵子也是人吗?为何这推理只停在受精卵的阶段而不再往前追溯?假如这追溯停在受精的阶段是随意选定的话,为何我们又不可早一点停下来,只追溯到胎动与胎儿能移出母体而养活的阶段?关於此点,保守派人士是可以有具说服力的回覆,我们留待下一节中再讨论。
现在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第二个批评,这个批评颇为致命。批评者认为这种推理是一种“滑斜坡论证”(Slippery Slope Argument);换言之,只要你踏上第一步,你便会直滑到底而不能停。同样,只要我们承认成年人是人,并且承认人成长中每一接续阶段间的生理差别,皆是在道德考虑中毫不相干,则我们便会直滑下去,非要承认受精卵也是人不可。
无可否认,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受精卵至成年人各接续阶段间,的确并没有道德上相干的差别,使我们有正当理由说某一阶段是人,而与其紧密相接的前一阶段却不是人;但是,我们也得承认,一个成年人、青年、少年等,与一个受精卵,无论外在形状、内在构造,都有极显着的差异。
假如一个生命的发展要经历一百个阶段(T1,T2,……T99,T100),尽管在整个过程中,阶段与阶段之间都没有显着差别(例加,T1和T2之间没有显者差别,T50和T51之间没有显着差别,T99和T 100之间也没有显着差别),可是,这绝不表示T1和T 100之间也没有显者差别!
虽然一个成人是从受精卵逐步发展而来,但若我们要坚持受卵就是人的话,也就是相当於坚持莲子就是莲花,毛虫就是蝴蝶,吃茶叶蛋就是吃茶叶鸡,芙蓉炒蛋就是芙蓉炒鸡(假设这些蛋已受精)!“滑斜坡论证”的谬误,是题而易见的。
三、胎儿不是人?
赞成堕胎的人对人生命始於何时这问题,见解大致有两种:第一、人的生命起始於胎儿具有移出母体後仍能养活的能力;第二、起始於婴孩出生後。
先说第二个主张。选择婴孩出生作为人生命的起点,表面上看来也很自然。我们算年龄都是从一个人出生那天算起,这岂非表示人的生命是始於出生,而非始於出生前吗?正如韩非子(“解老篇”)说:“人始於生而卒於死。始之谓出,卒之谓入,故曰:“出生入死”。”再者,尽管自受精卵发展,至成年人的各接续阶段间,大致上并没有甚麽巨大的的差异,但婴孩诞生时,却有极明显的转变:诞生前,住在母胎中,各种养料全倚赖母体供给;诞生後,从此脱离母胎,至少在身体方面独立於母体之外。因此,未出生的胎儿皆不是人,堕胎并无道德上不安之处。
这论点虽然很具说服力,但也不难发现它的漏洞。婴孩诞生前後的区别,主要属於位置和生理活动方面。出生前,胎儿处於母腹之中;出生後,“迁居”到尘世间;但这位置上的不同在道德上却是不相干的,人不应该因为迁居而在生命权上有所增减。其次,出生後,婴孩开始自己呼吸、吮乳;将出生的胎儿,虽然没有这些行动,却已具备这些行动的能力,只要一离母体,来到世间,便能马上行使这些能力。是故,只要具备了独立自己呼吸、吮乳的能力,不论已开始行使这些能力与否,在道德上都是不相干的。
假如有一胎儿尚差一星期便将出生,难道我们光只因他的位置是在母腹(尽管一星期後他就会离开母身体),且尚未开始运用呼吸、吮食等器官(尽管一星期後他就会开始运用),我们便说他不是人,可随便取去他的生命?换言之,假如婴孩的生命是值得我们尊重的话,则不管他位於母腹之内或外,也不管他独立维生机能已开始运与否,其生命都应受到同样的保障。
再者,假如只因位置和生理活动上的差别,便决定胎儿是不是人,我们便必须接受下述悖理的情况:一个於孕期第二十五星期便从母腹中取出,放在保温箱的胎儿是人,我们不可取去其生命;而一个留在母腹中二十九星期尚未出生的胎儿,尽管孕期更久,生理上要更成熟,且不见得比前者更不能自立,但却因位置和生理活动上的差别,因此被判定为非人,生命可容剥夺!於堕胎大部分合法化的美国,便常会有以下这种荒谬的情形:一些小儿科医师用尽一切办法,去维持一些早产不成熟胎儿的生命;而在同一医院中,一些妇产科医师却要尽力去毁灭一些比前者更成熟的胎儿生命!同是胎儿,一个提早溜到世上来,虽是身体极度虚弱,也被当作是人;而另一个却乖乖卧在子宫中,等待瓜熟蒂落,他虽然在生理上比前者更成熟,却被视为非人!可见,以出生作为人与非人的分界线,对於某些眙儿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为了要弥补上述的漏洞,有些赞成堕眙的人便修改立场,主张只要胎儿移出母体後,能够养活(Viable)即是人。所以大致而言,孕期不足六个月的胎儿皆不是人,堕这种胎并无不妥,孕期六个月後的胎儿才是人生命的正式开始,从此不可堕胎。但此论点所忽略的,是胎儿在甚麽阶段移出母体,可以存活,完全看医学技术的进展如何。目前的医学技术可以使孕期约六个月以上的正常胎儿,靠着人工辅助(Incubator,保温箱)活於母体之外,但我们焉知未来医技的发展不会使胎儿更早即可在母体之外存活?理论上,我们甚至不能否定将来医技会发展到一个程度,以致胎儿自受精卵的阶段起,便能活於母体之外!
於此可见,胎儿有没有能力在母体外存活,并不是决定人类生命起点可靠标准。如果这是标准,六个月大的胎儿,今天算是一个人,但一千年前却不算;同理,三个月大胎儿,现在还不能算是人,但五百年後却可能被认为是一个人!
三、潜在的人之价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结论说,一个受精卵并不能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人,而一个孕期达三十九星期而尚未出生的胎儿却绝不能当作是“非人”。究竟从受精卵发展至胎儿出生这过程中,在哪一刹那一个不折不扣的人的生命才开始呢?这问题实在很难回答。因为这过程是循序渐进,紧密相接的,我们很难找到一明显的分割点来指出人的生命就是从那一刹那开始,在那一刻以前该生命绝不是人的生命。(上一节我们还列举了其他三个标准,那三个标准也是站不住的。)
尽管我们不能肯定的说一个不折不扣的人的生命於甚麽时候正式开始,但我们却可有把握地说人的生命肇源於受精卵,因为婴孩是从胎儿发展而来,而胎儿又是相继从胚胎、结合体和受精卵发展而来的,是故一个人的生命必须溯源至受精卵。也许有人马上会问,假如是这样的话,为甚麽不溯源至精子及卵细胞呢?有甚麽根据我们只把人的生命追溯至卵细胞受精後便停止呢?笔者的理由是:只有在卵细胞受精成为一个新细胞後,一个独特的人的生命时空因果连锁发展才开始;只有精子,或只有卵细胞,一个独特的人的生命的时空因果连锁发展是无从开始的。当一个卵细胞受精成为一个新的细胞後,这个新细胞便有一个独特的遗传基因结构或密码(在这细胞核内有四十六条染色体,分别从父母双方承继各一半)。这密码决定了这个生命将来的许多特徵,如性别、身高、头发、眼睛及皮肤的颜色、个性、智力等。因此,只有在受精卵中才且有人类生命的充分潜能,精子本身或卵细胞本身皆不具备。假如有人要坚持光是精子或卵细胞本身便已具有这潜能,坚持人类生命的时空因果连锁发展是始於精子或卵细胞的话,则相当於坚持不只氯化纳NaCl是盐,氯本身及钠本身就盐!这谬误是不言而喻的。
有人也许会提出另一反驳:没错,卵细胞及精子本身不能发展成为一个人,而需要一些条件配合才行,但一个受精卵同样也不是不需倚靠任何条件便可发展成一个人,它也是要在有利的环境下才能生长!所以一个卵细胞或精子本身,及一个受精卵本身皆是要有所倚靠才能发展成人,那麽何以我们说人的生命乃肇源於受精卵,而非精子或卵细胞本身呢?笔者的答覆是:一个受精卵及一个精子或卵细胞本身的确都是有所倚靠才能发展成一个人,但此中有重要差别;前者本身已有充分的内在条件,只缺外在有利环境,正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後者则不但有赖於有利的外在环境,连基本的内在条件也付厥如,不但欠东风,且非万事皆备!
对外在环境有所倚靠并不影响一个有机体的地位,只有当其内在条件也缺乏,其“本质”也因而受影响时,其地位才改变。事实上,一个正常的人也要倚靠食物、水分、空气等才能维持生命,而某些重病或重伤的人也需氧气筒来用助其呼吸,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已丧失了一个人的地位;同样,受精卵虽然也要倚靠母体的正常养料供应及一个健康的母体来维持其生命及使其成长,但这并不表示受精卵不具备成为一个人的充分潜能。反观一个精子或卵细胞本身,不但须仰赖有利的外在条件,且须要有“另一半”才能开始一个“新生命”的发展。
因此,尽管一个受精卵、结合体、胚胎,甚至胎儿等皆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但它们皆具有成为你和我一样的人的潜能,人的生命乃肇源於此。因此,它们是潜在的人,它们的道德地位虽然与实在的人的道德地位不同,但却远远高於鸡、犬、人的内脏、器官及细胞组织的道德地位。换言之,一个潜在的人所应享有的道德地位是相当接近一个实在的人的道德地位。因此之故,取去一个无辜受精卵、结合体、胚胎,与及胎儿的生命,虽不就是取去一个无辜人的生命,也不只是相当於取去一动物的生命,或把一个女人的某一内脏、器官或细胞组织切除那麽简单而已,而却是取去一个无辜潜在的人之生命。一般社会的伦理道德皆禁止我们随意取去无辜人的生命,旧约圣经也如此明文指定:“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出二三7),所以我们也不可随意夺去无辜潜在的人之生命;换言之,在孕期哪一阶段随意堕胎都是不对的。
假如有一天,因为某些缘故(也许是面临绝种之威胁),我们觉得要好好保护鸡的生命,不可随意杀戮,则我们不但不可以随意把鸡宰来弄宫保鸡丁、炸子鸡、白斩鸡,我们也不能多吃茶叶蛋、卤水蛋、荷包蛋了!因为既要保护鸡的生命,也当保护潜在的鸡的生命,而每一颗(已受精的)鸡蛋都是一只鸡的潜在生命,所以我们理当也要保护(已受精的)鸡蛋才对!没错,一个候任的总统并不就是总统,不能行使总统的权力。可是,假如总统对於国家是很重要,需要特别保护,那麽一个等候上任正式成为总统的人,也是对国家很重要,也需要特别保护才对。我们既要珍惜和尊重人的生命,则也理当珍惜和尊重人的潜在生命;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受精卵、胚胎、胎儿等的生命也是神圣的!(转载自罗秉祥着:《黑白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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