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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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1993年第12期第11页


  赵朴初居士指出:“中国佛教必须而且能够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或相协调。佛教与政权相分离,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不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佛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佛教徒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继承和发扬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对佛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做到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私事,从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相适应”或“相协调”的基本前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或相协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资料来自:世界佛教论坛网 特此感谢!)